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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旅游: 西藏旅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购买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签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资产购买协议>的

补充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宋衍蘅           梅蕴新         高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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